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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女方要求在男方的婚前房产上加名字,法律上如何定性?

很多人认为:加了名字之后这套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说法】

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加名行为,在法律上定性为赠予行为,而且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予行为”。但是这种赠予,不能适用《合同法》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而应当适用法律有关“彩礼”的规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这种赠予所附的条件是:女方需要和男方建利长期稳定的夫妻关系。如果,女方在结婚很短的时间内就要求和男方离婚(几个月、一两年),则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男方应当在离婚时给女方适当补偿。

比如《婚姻法》解释三中的第六条、第十条都对这种精神有所体现!但这些规定却与《物权法》第九条有所矛盾。那么,到底适用哪部法律呢?

《物权法》调整的是普遍的物权法律关系,而《婚姻法》调整的是涉人身关系的物权法律关系,故在物权法律关系的调整上,《婚姻法》是《物权法》的特别法,在双方发生矛盾时,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所以,纵观大量的婚前财产加名后女方不久就提出离婚的案件判决,人民法院并未直接按照共同财产定性,基本上都是判决房子归男方所有,男方对女方做出补偿。而这种补偿肯定不是按照一人一半的方式进行的!可以说,结婚时间越短,补偿的越少!

发布于 数据社区
2条评论

你的话只代表你自己的观点,不是所有法官都认可的。有个男的,二婚,婚后也是房产加了妻子的名字。结果他妻子很快就搬出去了,并提出离婚。结果弄得他是人财两空。

不久是多久?除了婚姻诈骗,长远看来依然是有问题。婚前房产出资来界定所有权的说法怎么没有提,是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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