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大多数人买二手房,都是通过中介购买的,而购房合同通常也都是中介提供的,而现实情况中,很多买房子者因个人信用、银行政策等原因,在交完定金或首付款后,贷款却没有批下来,但是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缴纳剩余房款,并因此而产生了很多纠纷。
为了避免出现这类纠纷,建议买方在格式合同条款之外的补充条款中,再加上这么一句话:
“非因买方主观原因导致贷款没有审批下来,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这样一来,加上了这句话,如果不是买方故意不配合的原因而导致贷款没有批下来,也是可以要求房主退还已付房款的。
当然,现实中,定金一般是交给中介保管的【中介为了保障服务费不打水漂】,所以为了稳妥一点,在刚才写的那句话后面可以写的更明确一点:
买方交由中介保管的定金,中介在收取****元中介服务费后,剩余款项须在买方告知贷款无法审批后*日内一次性退还。
【到批贷款这一步,中介能收多少服务费,协商定吧,一千两千的也行,三千五千也可以,视具体情况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