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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婆为外孙女买300多万的学区房,但不想女婿有份,能办得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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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财经工作者,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一点也不麻烦。

就以自己的名字买下房产,通过司法公正,约定自己事故之后,将房子的所有权赠予给自己的外孙女就行了,这女婿就自然没有份了。只是到时外孙女可能得花上一点过户费,这么一大笔房产,花上一点过户费,真的一点都不是问题了。

还有一个办法,就是将自己女儿的户口转过来,然后也把外孙女的户口顺带转过来,以外孙女户口直接买房,也就一切可以搞定了。

这个要求当然能办到 

最近几天正在听某电台的法律节目,正好是在普及继承权问题,其中就讲到了房产继承问题。

有个案例是:一个老太太,没有儿子,只有一个独生女儿,她想在百年之后,把自己的房产让女儿继承。老太太很明确地告诉律师,她的房产只给女儿继承,不给女婿。律师告诉老太太,立一份遗嘱,在遗嘱中明确自己百年后,房产给女儿一个人继承。遗嘱公证就行。

以此类推,外婆为外孙女买300多万的学区房,如果不想女婿有份。

一,房产证直接写外孙女的名字,房子别人就没有权利得到了。

二,如果房产证是外婆的名字。外婆可以立一份遗嘱,明确此套房产继承权只属于外孙女一人。

这样做了,别人就没有权利得到这套房产。

上述方法仅供参考。

总之,通过有法律保障的方法让这套学区房在外孙女名下就行。

不知道你们本地的户籍制度是怎样的,如果按照我们这里的户籍管理制度的话你这个问题简直是太容易解决了。

1、孩子的姥姥姥爷买房落户。

2、孩子的口转到姥姥姥爷家。

如果不行,那么就把女儿的户口先转到老人家,然后再转孩子的户口。

以上方式我们这里都可以。因为我孩子上学的时候我就折腾过,最后折腾来折腾去还是把孩子户口转到放到自己家了(比较一下自己家的学区小学更好一些)。

如果老两口不方便迁入户口,那么可以考虑赠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所以老人家也大可放心!

但是考虑到家庭和睦的问题,以及未来可能会出现的变数(比如女儿日后自己给女婿把名字加上了)建议选择第一方案。这样也省了很多麻烦事儿不是吗?

唯一损失其实也就是未来房子教给他们的时候需要交点费用,到这都不是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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