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积金贷款对象
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自有住房的,职工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配偶须同时符合《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
二、公积金贷款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年龄应未到65周岁);
住房交易行为真实、合法、有效;
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已按《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支付首付款;
同意按照《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提供担保。
三、公积金贷款额度
职工购买首套自有住房或公有住房产权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30%的首付款;
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60%的首付款。
1.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交易价格(私产住房为住房交易价格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价值两者中的低值)减除前款规定的首付款后的金额;其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住房交易价格与房屋补偿金的差价。
2.贷款额度不高于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确定的金额。
3.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下同)的2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4.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公有住房产权的,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5.贷款额度不高于按照职工(职工与配偶)还贷能力计算公式确定的金额,具体公式如下:[(月工资总额+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借款期数(月)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为个人信用报告中贷款的月应还款额。
6.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80万元;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首套房贷款最高限额两档调节机制: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连续3个月超过90%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向社会发布公告,于公告的次月1日起将首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下调至60万元;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连续3个月低于85%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向社会发布公告,于公告的次月1日起将首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上调至80万元。7.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本办法第1条至第6条规定的最低值计算。
四、公积金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五年以下(含五年),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2.75%;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五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3.25%;
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分别为3.025%、3.575%。
公积金贷款期限
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
购买私产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20年;
购买公有住房产权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
五、公积金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可选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人可以采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两种按月分期还款方式。还款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还有一些贷款期限为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