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协议离婚有协议书,房产过户男方不协助办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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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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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飘客 4
当事人协议离婚后,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如请求变更或撤销协议的,应根据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在登记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如请求继续履行协议的,应该自纠纷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而另一方在离婚后又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获得房产的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如果该项诉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而前夫或前妻仍不履行的,此时可以申请法院强制过户。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请求继续履行离婚协议的诉讼时效,应该自纠纷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提起诉讼;超出这个时效起诉的,不受法律保护。
真实案例:
原被告原系夫妻。2005年9月20日,双方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约定居住的楼房一幢归原告于女士所有。离婚2年多来,被告一直拒绝配合原告办理楼房过户手续,妨害原告行使对楼房的所有权。无奈之下,原告向延庆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协助义务。最终,本案经过法院调解,解决了该起婚后财产权属纠纷案件。调解书确认,被告张先生协助其前妻原告于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夫妻双方经协议离婚,自愿协商房屋归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自愿合法原则,离婚协议属有效协议,双方应依约履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是该合同履行当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合同履行当中的附随义务,应随主合同一并履行。被告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
本案经法官主持调解,被告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妥,主动与原告达成了上述协议,并及时履行。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希望上述回答可以帮助你。